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具体有哪些规定?
首先,我们需要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。根据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(GB/T21010-2017)》,设施农业用地属于一级类中的其他土地,在三大地类中属于农用地。新的用地分类将设施农用地列为一级类,名称调整为“农业设施建设用地”,其含义为: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,为农业生产、农村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用地、种植设施、畜禽养殖设施、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。
接下来,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具体规定:
一、设施农业用地范围
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(含菌类)和畜禽(蚕)、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。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。其中,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、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,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、分拣包装、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。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、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,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。
二、设施农业用地规模
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。作物种植辅助设施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%以内,最多不超过20亩;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,最多不超过30亩。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%以内,最多不超过30亩(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不受30亩限制)。管理用房用地规模参照辅助设施的要求。看护房执行“大棚房”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。
三、设施农业用地办理
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,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主体(可为用地主体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国有土地使用权人)应向镇***(街道办事处)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请,经组织踏勘、签订协议、材料审核,符合相关规定的即可办理备案和上图入库。申报主体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建设后,须向镇***(街道办事处)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。
四、设施农业用地变更备案
用地规模、类型、经营主体、用地协议到期续期及其他原设施用地协议约定因素发生变化的,可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变更备案,程序及材料参照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执行。如责任主体发生变化的,其土地恢复义务须一并协议转让,由新的责任主体在用地结束时履行土地恢复义务。
五、设施农业用地复垦
对于破坏耕地耕作层、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面积3亩以上(含3亩)的,用地主体需通过编制复垦方案或复垦方案报告表方式确定复垦方向、措施、质量标准、预算等,确保履行土地恢复义务,土地恢复保证金应缴入镇***(街道办事处)、银行、复垦义务人共同建立的土地复垦资金三方监管账户。设施不再使用的,经营者应按要求开展土地复垦工作,原地类为耕地的必须恢复为耕地,且不得低于原二级地类。复垦工作完成后,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,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。验收不合格的,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。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,可依照《土地管理法》的规定处以罚款。
六、注意事项
1.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、农业产业发展规划、